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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3月2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大同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的决定》 修 正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了保证 全国和本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的遵守 和执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 决定本行政 区域内重大事项职权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 、 《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 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1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 会)讨论、 决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定: (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二)市本年度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市上年度本级财政决算; (四)撤销县、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 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七)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 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贯彻实施法律、 法规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 (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障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 2(四)涉及人民群众物质、 文化生活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 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建议、 批评和 意见的办理情况;  (六)危及社会稳定和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处理情况  (七)重大自然灾害及抗灾救灾情况; (八)与国外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九)确定和变更城市标志和永久性纪念物、纪念日; (十)确定市级、市级以上专 门保护区。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 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的重大建设项 目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 投资的, 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的重大建设项 目;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 金收支计划执行 的审计情况; (四)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教 育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专项 基金使用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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