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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31日山西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2003年12 月24日太原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1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 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2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 务业,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 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的工 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从事市容和环 境卫生作业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范,文明作业。 第十条 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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