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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河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 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加强邮政通信市场 管理,提高邮政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通信事业的建 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 便的邮政通信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通信的合法权益。   —1— 邮政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现代化管理。 第四条 石家庄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环卫、技 术监督、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邮政通信建 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保护邮政通信设施, 是一切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 告。 对在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市人民政府和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通信专 业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通信行业 标准设置邮政通信服务机构,建设邮政通信设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邮政通信用房作为公共建筑   —2— 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 通信用房,并按建筑成本价售予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邮政通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 验收。 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参加规 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城市居民住宅应当设置信报箱,设计标准按照国 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 资,已设置收发室的除外,未将信报箱列入设计图纸的,城市 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 前款规定设置信 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在邮政通信主管部门 规定的期限内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十条 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当 包 含邮政通信设施设置的内容。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一条 对具备法定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 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并缴纳通邮登记费后的三十日内予 以通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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