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办法 (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 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 法。  — 1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国民 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 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 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 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 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 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加强 育林费的征收管理,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第六条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和管护费用,以各级 人民政府的投入为主,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制度。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营造和管护费 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 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林业工作站 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指导农村集  — 2 —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森 林资源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 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资源监测和森林资源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 第九条 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 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留足林业用地。 第十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有 争议的林木、改变有争议的林地现状。 第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 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 地审核手续,并由用地 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 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1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