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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2月22日河 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河 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0年7月30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 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和贸易,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 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均适  — 1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领导,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相 对独立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以外引内联的形式,引进资金、先进技术 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 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开发区需要的第三产业。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 地平整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基础设 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基 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 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所在地设区的市人  — 2 —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 规定; (三)领导开发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 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按照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 统一管理;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八)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九)举办和管理开发区各项社会事业; (十)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十一)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协调和服务; (十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 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管理事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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