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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 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大同市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2003年5月 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 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设施供水及自建设施 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1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优先保障城 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 把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水单位,应当开展节水周活动, 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 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对城市节约用水技术、设 施、设备、器具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 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用水大力推行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 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城市规划区内严格限 制高耗水项目的建设。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超采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 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地下水取水量,严禁开凿新 水井,逐渐取消自建设施供水。 第七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 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各类用水 2定额草案; (三)审批、制定、下达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计划并考核节 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 (六)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和经验; (七)负责对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配套建设的节约 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八)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项目发展基金。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协同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检举 和控告。 第九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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