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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征兵工作 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征 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 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 命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结合本省实际, 第一章总则 确定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 第二章兵役登记 间和要求。 第三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 第四章审定新兵 兵领导小组,并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第五章交接和运送新兵 民政、财政、宣传、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接收退兵 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第七章优待措施 征兵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 第九章附则 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 装部具体组织实施;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 第一章总则 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 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兵工作,保证兵员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质量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宣传征兵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配合 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 做好征兵工作。 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 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 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当 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另行规定。 地人民政府解决。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接 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 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 计部门的监督。 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有征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各项优抚政策,鼓励应征公民服现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支持应 征公民服现役。 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专刊 兵役登记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者奖励。 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 第二章兵役登记 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报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告兵役登记结果。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 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 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预征对象在征兵期间离开常住户口所在 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 县(市、区)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部署,设 层武装部或者单位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 立兵役登记站,发布兵役登记公告。 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及时返回应征。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市、区) 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申报本单位适龄 第三章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男性公民人数,组织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进 第十五条体格检查工作在县(市、区) 行兵役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 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男性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医院具体承担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 体格检查工作;也可以抽调医务人员,组成 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的9月30日前, 体格检查组,设置体格检查站,具体承担体 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 格检查工作。 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 进行体格检查工作前,卫生行政部门应 兵役登记。办理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填 当组织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体 写本人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适龄 格检查标准等内容的培训。 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 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 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办法,确保体 登记。 格检查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登记人数与公 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安派出所及有关单位提供的适龄男性公民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名 名单进行核实,发现有未登记的,应当及时 额,择优选定送检对象,并组织送检对象到 督促其登记。 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被通知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应当及 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兵役 时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 或者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区) 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 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 三分之一。经抽查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 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 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征兵办 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选择政治、身体 公室在检查中发现体格检查工作问题较多, 文化条件好的公民为当年的预征对象,并发 认为需要复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 放《预征对象通知书》。 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复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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