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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1月25日河 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河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 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4年9 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 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工作管理,维护新闻活动秩序,促进 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闻活动和与新闻活动 有关的组织、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新闻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 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工作实施行政管 理。 第四条 新闻工作应当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 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新闻工作应当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方针、政策,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传 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新闻、信息和知识, 反映公民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工作的管理,支持 新闻事业发展,维护新闻工作秩序,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  — 2 —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新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新闻工作,并 对新闻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新闻单位 第九条 创办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创办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有线电视台,设置卫星广 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 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新闻质 量。 第十一条 新闻单位可以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广 告和 其他经 营活动。 新闻单位的新闻 采集、编辑部门不得从事广 告和其他经 营 活动。 新闻单位的经 营部门不得从事新闻 采集、编辑活动。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 采集、编辑、发表新闻 不得以任何形 式收取费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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