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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7月30日河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植物保护行为,减少农业有害生物的危 害,控制农药残留,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 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植物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业有害生物实施  — 1 —监测、预报、预防、治理、控制和植物检疫的行为。 第四条 植物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灾害治 理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具体的植 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植物保护作为公益性事 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稳定植物保护机构,配备专 职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植物保护专项经 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保护的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 (三)制订农业有害生物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发和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 (五)管理农药的使用,组织植物保护新技术、新农药、 新药械的试验、示范、评价和推广;  — 2 —(六)培训植物保护技术人员、植物检疫人员,并进行资 格审查与认证; (七)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知识; (八)组织开展植物保护防灾减灾和社会化服务;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监测和预报   第八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实行专业监测与群众监测 相结合,鼓励、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及相关科学技术活动。 第九条 按照监测农业有害生物预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布 局合理、信息共享、分级负责的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 监测预报网络的建设由各级 财政共同投资,逐步完善。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 辖区农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计划,按照国 家测报技术规范,及 时、准确地发布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业有害生物灾 情信息和预 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 情及 预报信息。 第十一条 农业有害生物测报 场、站的监测设施和观测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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