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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1996年8月9日兰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6年12月6日甘肃省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2年2月16 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2012年6月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建 设,保证城市的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包括 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以及城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制止和处理违 法建设的主管机关。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违法 — 1 — 建设的检查、制止和处理,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登记 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 定审核、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 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 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 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协调的;   (二)占用国家、省、市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蔬菜基地、 绿地,文物,名胜,公园,兰州植物园,绿色公园,滨河路绿 化带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用地等;   (三)占用规划的铁路、公路、河洪道、各种地下管线、 高压线走廊、机场、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通道及净空地区范 围内和两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全部完成拆迁任务的建设项 目; — 2 —   (五)不按规划部门核准设 计范围和规划设 计要求进行设 计的项目;   (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实 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 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 义务,进行各 项建设 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 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 检举、控告和提 出制止、 纠正建议。   第七条 建设 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和其他 有关批准文 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 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八条 本办法 所指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规定的内 容进行工程建设, 擅自改变位置、面积、 层数、立面、结构的;   (三) 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 准使用期限的。   第九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 现违法建设行为,应 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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