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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2月1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峨边彝 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 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 1 — 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 《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 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 、 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 所有。 自治县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 第四条 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 、 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自治县水资源 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 分配方案; — 2 —(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县水资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 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 ;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县计划用水 、 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对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工程和防治 水害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保护河流、水库的合理流量和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 力和良好水域环境的原则,制定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 合规划。自治县制定的综合规划应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 流域规划和综合规划。 自治县应当以流域为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相应 的保护管理办法。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 、 渔业和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文 测验、地下水 普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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