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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1999年 改<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 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 (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 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农药,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 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登记、农药质量监测 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负 — 1 —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 四条 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 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 农 药登记申请,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工作由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办理。 第 五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单位应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 药检定机构提交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 影响、标签等资料及农药样品。 用 于农药登记的药效试验和毒理学试验,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 的有试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有试验资格的单位不得为本单位 农药产品进行登记试验。 第 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收到农药登记 资料和农药样品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 30日内书面通 知申请人。 第 七条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 — 2 —(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 (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 ; ( 三)农药登记证号 ; (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或生产批准文件号 )、产品标准号 , 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 (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 ( 六)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 (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 (批号); ( 八)质量保证期; (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分装农药必须同时 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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