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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 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 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以下简 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 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 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提高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推 广科学技术知 识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科普工作 — 1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注重针对 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通过 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和方法创新 , 坚持普及与 提高相结合。 科普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原则和科 学精神。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 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 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开展科普活动。 第 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 其他组织应当以开展科普工作为重要责任,积极利用,开放 相关场地、场所、设施和场馆等开展科普活动。 公 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 六条 鼓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 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资源;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交流与 合作。 — 2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 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 划、指导协调开展科普工作。 市 (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拟定本地区科普工作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 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 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 形式的科普活动。倡导高等院校开设科普课程。 第 九条 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普创作,编 写科普读物,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科普图 书、电子和音像制 品。 第 十条 农业( 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 培训,扶持、建立农业科技实 验、示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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