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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7月13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17日本溪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2年3月29日本溪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农业生产持续 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 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 1 —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 保护,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 保护区域。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 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建 设、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同土地和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指导,结合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组织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 规划,划定保护区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的 相对稳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分别由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 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 准实施。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 2 —要,对本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进行布局调整,报原批准机关 备案。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由自治县(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 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的耕地进行登 记造册,绘制现状图,按宗地埋设永久性保护标志,对保 护实行档案化管理。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经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 成部分列支。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标准为:除城市规划和村 镇规划预计建设用地及林业发展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中连 片,坡度在10°以内,面积在 0.33公顷(5亩)以上的旱田; 水利设施配套齐全的水田;集中连片的商品菜田。山地面积较 大,耕地分散的地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 需要,自行确定保护标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两级。地 势平坦、集中连片、土质肥沃、 高产稳产的为一级; 缓坡、肥 力一般的为二级。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占全市耕地面积的 80%以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政府 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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