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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条例 (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日山西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经 费的管理,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是指科学技术研 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服务活动的经费投入。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 县(市、 区)国家机关及本行政 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 全以财政拨款为引导、 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 银行贷款为支撑 、 1 其他科技投入为补充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使科技投入同科学 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 产总值的1%以上,到2000年达到2%以上,以后再逐步提高 。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 区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审计 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使用的监督、 检查 、 管理。 第二章 科技经费投入 第六条 科技经费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 科技三项费、 科学基本 建设费、 科学技术普及费、 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费用 ;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科技的经费; (三)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经费; (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 (五)企事业单位投入的科技经费; 2(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经费; (七)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事业费、科 技三项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 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级科技三项费应当占同级财政当年预 算支出的1.5%以上,到2000年达到2%以上,以后逐步提高 ; 县(市、 区)级科技三项费占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可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市级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科学技术普及经费的投入,市本级财政按全市人 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县(市、区)财政按县(市、 区)人口每人每年 0.3元的标准安排。以后逐年增加。 第十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 投入。各级农业发展基金用于农业科技的研究、试验、示范和推 广的经费应当不低于 30%。 第十一条 市属科研单位筹建重点实验 室、 中间试验基地所 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 划。 第十二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的要 求, 银行应当设立科技贷款科 目,增加科技贷款比例, 扩大商业科 技贷款 规模,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已经安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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