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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5年4月28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月10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批准 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8 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水 源地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 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 1 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 杨家峪村、 孟家井村至 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第三条 凡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 利用 、 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 有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村泉 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 迎泽区、 杏花岭区、 万柏林区、 尖草坪区、 古交市、 阳曲县水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 设、 城乡管理、 国土资源、 林业、 环境保护、 煤炭工业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 有关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 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对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 2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 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 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 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 植树 造林、涵养水源工作。  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兰村、 枣沟 、 三给地垒和西张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国家、 省的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其范围: 汾河渗漏段:由泉域西边界汾河扫石—上兰村的峡 谷河段 及其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 兰村—西张水源区:主要为兰村 及西张水源地分 布区,其 边界北东部由五 梯-西村-南翟村-西留-赵道峪-新店-中涧河;南 部三给地垒 以北,由三给-古城-中涧河;西部边山 断裂带由五 梯-上兰村-大留-西张-岗城-小石河; 北山、 东山山 前断裂带:包括枣沟水源地,其范围为沿 断裂 带两侧各一公里。北山 断裂带由五梯-杨家井-西高庄-南塔地; 东山断裂带由南塔地-峰西-中涧河。 在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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