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4年4月29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 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1997年8月29日太原 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2000年10月27日太原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太原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 2015年8月20日太 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1 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生活环境,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 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 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 监督和检验。 公安、安监、质监、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查处非法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行为。 环保、城管、市容环卫、供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按照法定职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 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 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以下简称“禁放 2区”)范围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零售烟花爆竹。 生产和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准向禁放区范围内批发 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非经本市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准将烟花爆竹运入禁放区范围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 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条,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 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无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 本规定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 春节期间可以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太原 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