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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8 年11月28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证经营条例 >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 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 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定经营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 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 — 1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下列行业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燃气供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出租汽车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 按照前款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部门 负责本省 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 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 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 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 利、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增 加对市政公用事业的财政投入。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 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众利益优 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2 —第七条 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 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许可特定经营者投资建设并经营某项目,经营期限 届满后移交政府; (二)许可特定经营者向政府支付某已建项目的建设资 金 后经营 该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移交政府; (三)许可特定经营者租 赁经营某已建项目,经营期限届 满,特许经营权 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特许经营收 取的费用,应当 专 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 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 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 点、经营规 模、经营 方式等因 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实 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会 同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 划、市政公用事业各 专业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要 求等进行 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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