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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四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 地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 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与划拨有关的转 让、出租、抵押活动。但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 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三条 开发、利用城市国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均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 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 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 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统一征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 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 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 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 用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 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 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城建、房产主管部门 拟定方案。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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