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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6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年3月 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投诉与监督 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 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 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 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 络等通讯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 滩涂治理、水 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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