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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1992年3月1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30日甘 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 准 1999年5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正 2014年12月26日甘 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修订 2015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改善草 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畜牧 业生产,繁荣自治县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天然草原、人工 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绿化草 地。 第三条 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是自治县、乡 (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草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草原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 原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国土资源、城建、林 业、水利、财政、安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 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草原保护工 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 原条例》等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查处;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草原防火工作,承担草 原火情监测、报告草原火情动态;   (三)对草品种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 2 —   (四)依法保护草原资源;   (五)编制草原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开展草原资源调查;   (六)指导监督草原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负责核实单位、企业、个人征收、征用、占用草原 的情况;   (八)负责评估核发征收、征用、占用牧民承包草原的安 置补助费、补偿费。   (九)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管理和使用 草原建设资金。 第二章 权属 第七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草原除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 原。 第八条 解决草原使用权争议时,争议 双方应本着有利于民 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合理解决。 达 不成协议的通过以 下途径调解处理:   (一)承包 户之间的争议,以草原承包合同 书上划定的 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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