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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1年6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31日内蒙 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 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 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1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制 度化、 规范化,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实行民主集 中制的原则;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 法办事,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 需要,可以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 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2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请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举行会议的时间,由 主任会议拟定,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五日前,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做好准备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须经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 将开会日期、 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 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 院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 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副主任和旗、 县、 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 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市 的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 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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