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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2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5日海南 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2 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2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 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 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 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 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范围,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区市政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依法划定。 3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的授权,承担市政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水务等有关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 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政设施的养 护、维修单位。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 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 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公 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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