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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1996年12 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蔬菜供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从事 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良种繁育、科研、技术推广的场地 。 第 三条 蔬菜基地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 管理的方针。 第— 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蔬菜基地保护责任制。 第 五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蔬菜基地的建设、保 护和管理。 土 地、计划、规划、农垦、城建、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依照各 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 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 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 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 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 第 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蔬菜基地 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不少于 0.07亩的标准划定,并依法进行 保护。 第— 3 —八条 划定蔬菜基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合理布局,相对集中, 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乡 (镇)、村和团 (场)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 九条 划定的蔬菜基地应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保护标志。 第 十条 划定的蔬菜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 第 十一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 占用。确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蔬菜基地的,须报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批准征用手续。 第 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遵循先补后征的原则,按 营造相同数量和质量菜地所需费用的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 基金。 新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蔬菜基地的开发建 设和老菜地的改造,由市、县 (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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