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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9月23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 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 15 10 15 20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 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 者。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 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 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 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 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 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25 10 15 20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 商标:   (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 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 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 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 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 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 直接向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认定材 料之日起7日内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 交申请书 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设立的湖北省著名商 35 10 1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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