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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 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的规 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 导,组织和协调农业、科技、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税 务、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银行、供销社、科研、学校、科协等有 关单位,制定和落实具体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支持农 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 2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农业、林 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 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人 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 家推广农业技术的基层事业单位,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 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的业务领导、人员培训、经费与资产使用监督、专业技术人员 的资格认定,负责人的任免和编制内技术人员的调动(必须与 所在乡政府充分协商后进行);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农业技术 推广机构的工作计划制订与实施、经费与资产使用、工资福利 与自身建设等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在省、市、县、乡设 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与有关学校,群众性科 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队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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