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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的 变 通 规 定     (1985年5月18 日 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1985年7月20 日 青 海 省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 2011年 3 月 4 日 海 南 藏 族 自 治 州 第 十 二 届 人 1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 海 南 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1 年 11 月 24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相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2   第 二 条  结 婚 年 龄 , 男 不 得 早 于 二 十 周 岁 , 女 不 得 早 于 十 八 周 岁 。 晚 婚 晚 育 应 予 鼓 励 。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应 亲 自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和 领 取 结 婚 证 。    第 三 条  实 行 婚 姻 自 由 , 禁 止 包 办 、 买 卖 婚 姻 和 其 他 干 涉 婚 姻 自 由 的 行 为 。     宗 教 不 得 干 涉 婚 姻 家 庭 。     第 四 条 离 婚 应 当 按 照 婚 姻 法 第 四 章 规 定 办 理 ,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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