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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 市场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0 年 7月 30 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果洛 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由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 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5月1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7 月 30 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 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经营者 参加,有一定的场所,进行公开交易的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各种定期不定期的商品展销会、物资交流会、庙会、赛马会、商品摊点 群及出租柜台、店铺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43 第四条州、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商品交易市场 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牧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市场,应当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活跃流通的原则,并应符合城建、规划、交通、消防、治安、卫生、环 保管理等要求。 资、谁受益”的政策,提供土地使用的优先权,对新办市场一年内免收行政 性收费和有关事业性收费,3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凡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划定的经营区域,亮照经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当地农牧民进入市场从事经 营活动。 当地农牧民进入市场出售自产农牧副产品的,应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交 易,免收市场管理费。 在市场上销售当地自产蔬菜的和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期间 外地运入的蔬菜,免收行政性收费和有关事业性收费。 当地农牧民进入城镇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其试营业一年,在乡、村 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其试营业一年半,试营业期间,免收市场管理费。 第九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个体私营经济2年以上的经营者,可凭营业 执照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 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 等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第十条·当地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凭失业证、下岗证明一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和有 关事业性收费。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十一条在市场上从事特殊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须持有 相应的许可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市场准入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必 须实行的专项审批外,对其他部门自定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制度一律不作为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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