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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5年9月 七次会议批准;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有关国防 观念、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知识技能和增强公民履行保卫祖国 及其它国防义务自觉性的教育。 第 三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 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凡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均应接受国防教育。 第 四条 国防教育应当贯彻着眼长期、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方针 , 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 实际训练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门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积极 性,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 五条 市、区(县)的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个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国 防教育工作。 第 六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规划; ( 二)贯彻执行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 —( 三) 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 四)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 五)表彰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 事项。 第 七条 各有关机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应当密切 配合,各尽其责。 ( 一)宣传、文化、新闻、司法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 育和国防教育法律知识的普及; (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把国防教育列入教 育(教学)计划; ( 三)人民武装部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的国 防教育,并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 四)民政、人事、劳动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 属、安置转业复 员退伍军人、 干部工人 培训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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