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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 2005年12 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 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 。 第 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 一)利用公共或者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 共交通工具,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展示牌、霓 虹灯、灯箱、模型等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 (—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 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第 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 一管理工作。 区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管理工作。 工 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 和监督管理。 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管理工作 。 国 土资源、建设、公安、林业(园林)、语言文字等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 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 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 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 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 3 —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 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 户 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 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户 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控 制区。 第 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 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第 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及其空间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 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设置权。公开招标、拍卖 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施行后公布。 利 用非公共场地及其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 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其业主或者管理者可以通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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