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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2年11 二次会议批准;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 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 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 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 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 理工作。 区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 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 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 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 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 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 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 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 3 —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 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 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 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 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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