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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2 求,由法制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四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改为:“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以及有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 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 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 起六个月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 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 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以及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法制 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应 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四十一、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专 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规章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 提出的书面研究意见,应当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 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 查,由法制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删除第二款。 四十五、将条例中部分“法制委员会”修改 四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二 为“专门委员会”,并将所有的“有关的工作委 款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第五十 员会”修改为“有关工作机构”。 六条规定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 此外,对章和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议决定。” 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01年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福建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2月2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4 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 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 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 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 条例。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 10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2 的各项基本原则,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 需要出发。 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 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 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 计划。 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 作用。 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 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要,确定立法项目。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 事项;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二)属于本市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 别重大事项。 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 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与常务委员会年度立 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计划相衔接。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列人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 能按时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由主任会议决定项目的调整。 (三)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 规的事项。 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人年度立法计划,或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 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 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 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列人年度立 补充或者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 法计划。 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 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 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的 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 确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法规草案的起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 草工作。 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 政党、军事机关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部门。 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 立法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需要解 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 决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位、社会组织和专家起草。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 第十二条法规草案的起草实行立法责任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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