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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5日江西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7年9月2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 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质量保障 1 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 第五章 推广和维修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 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 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维修农业机械 和从事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督等 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 2导,把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 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在财政预算的农业投入中应当安 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 第五条 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 称农机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垦、畜牧、水产、司法 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系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 受本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价格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指导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管理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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