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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审查监督预算条例 (2001年2月16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根据 2007年2月9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 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 监督预算,适用本条例。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预算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 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 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 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 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 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可以协助人民代表大会 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及承担人大常委 会审查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 作。3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 , 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联名对预算审查监督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 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 算外资金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 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和 决算,并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坚持先 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 编制预算。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年度开始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编制 完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好部门预算和 单位预算。 第八条 省、地级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举行的 30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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