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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办法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 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以下 简称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 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 1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 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 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 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 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第五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 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 代表职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 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 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围 绕会 议将要审议的议题 开展视察或者调研,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 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 准备。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 上 联名,有权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 权范围 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 由、案据和方案。代表提出法 规案,应当 同时提出法规 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 相 关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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