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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5年4月22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 年6月12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用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管理、开发、利用、 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市节能监察中 心是本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依照本条例 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市场导向 , 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 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能源的 行为。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 — 2 —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对节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专项规划,并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 长期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八条 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 节能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 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节能考核 指标体系。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落实节能目 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区、 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市 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惩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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