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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业发展条例 (2005年3月2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5年3月16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奶 业发展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维 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县奶业持续健康 发展,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养殖和基地建设、 生鲜乳生产与加工以及与奶业有关的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均 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的奶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2企业带动、自主经营”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奶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奶业发展规划,优化奶业产业布局,加 强奶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和促进奶业 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县奶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 《南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要求。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负总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奶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等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奶业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奶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奶牛养殖和基地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奶牛标准化、 规模化 、 集约化养殖,鼓励和支持奶牛养殖场(户)根据自治县奶业发 展规划投资建设奶牛规模养殖场。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 合理布局、 优 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标准化、 规模化的要求,加强奶牛基地3建设。 强化奶牛基地环境治理,做好非奶牛牲畜禁养区、 限养区 、 适养区划定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奶 牛基地。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 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 股或其它合法形式 参与奶牛养殖活动。 第九条 奶牛规模养殖场应当具 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符合自治县人民政府 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牛养殖规 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 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四)具 备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牛 粪便、废水和其他 固体废物进行 综合利用的 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 无害化处理设施 ; (六)有生鲜乳生产、 销售、运输管理制 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奶牛规模养殖场 开办者应当 将养殖场的名 称、 养殖地 址、 奶 牛品种和养殖规模 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开展奶牛 饲养技术 培训,提高奶牛养殖场(户)、 技术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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