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1994年3月20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日甘 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批准 1999年1月1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1999年3月 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23日天祝藏族自治县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 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促进天祝藏族自治 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系统的良 性循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 例》、《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草原的规划、保护 、 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 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 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四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 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宣传、草原防火 、 草原使用和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草原技术推广机构承担草原生态、生产能力和建设效 益监测,载畜量核定,草原保护建设技术推广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的建设、保护 、 利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草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兼)职草原监理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草原监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 利用。   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公安、环保、建设、交通、旅游、 工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权限,配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草原保 护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每五 年进行一次草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草原质量,依据国家草 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及 数据库。   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 资料。   草原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草原资源的类型、分布、面积、等级、产草量及载畜 量; (二)季节草场分布、面积、草畜平衡 情况及水源条 件; (三) 割草地的分布、面积、类型、产草量及 其利用情况; (四)退 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及鼠虫害草原、 毒害草 草原、 外来入侵生物的分布、面积及 危害程度; (五)人工草地、改良草地、 围栏草地的分布、面积、产草 量; (六)禁牧、休牧的情况; (七) 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8:0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