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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2004年第6号(总第149号) 咨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为当事人保守秘 别鉴定。医学上确实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 密。 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 第十一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 登记前,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 第十七条从事接生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 学检查。 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填写《孕产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回 妇保健册》,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 答与婚前医学检查相关的询问,了解婚前保健知 少产伤、产后出血。 识。 第十八条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 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其 外的建制镇)不得设立助产接生站或个体接生诊 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减 所。未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 免。 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禁止从事家庭接生。 第十二条经婚前医学检查论断,有下列情形 第十九条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内到指定的 之一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 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 行结扎手术: 孕产妇有了解保健内容和检查结果的权利。 (一)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 第二十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 疾病;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按国家 (二)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 规定享受休假,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 为遗传性重度智力障碍; 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的,由当地人民 (三)双方或者女方患有地方性克汀病。 政府解决。 第十三条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 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儿知识,推选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新生儿生长发育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市以上卫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定 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 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开展婴幼儿疾病筛 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查;对婴幼儿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执行卫生行政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交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部门制定的有关孕产妇保健技术管理常规,建立 当在新生儿出生2周内,持《孕产妇保健册》和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儿童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新 第十六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 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儿童保健登记,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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