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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19日山西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大同市 水资源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 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我市国民 经济发展和 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 可制度实施办法》和《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 经济组 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其利用和保护必须纳 入本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 方针。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 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首 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和其他行业用水, 严格控制高耗水建设项目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 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划、开发 、 利用、保护和调配工作;负责本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归口管理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 水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 2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水资源管理 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 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调有关 水资源的重大事宜。 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 责本市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对污染、浪费水资源和破坏水源工程、水监测设施 的行为,公民有权监督、举报和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 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根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制定综 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由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市、县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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