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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导 游人员素质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游法》、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 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建立健全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维护导 游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导游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申请参加导游 1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五条 导游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组 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考试时间,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十五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 导游资格证书。 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 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 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的人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旅游 主管 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 同的人员,比照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要求转入本经济特区 执业的,应当与本经济特区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 动合同,或者在本经济特区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第七条 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导游资格证书 ; 2(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 (三)与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 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证明 。 (四)身份证明 ;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颁发导游证 ;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 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 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与导游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 当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第九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 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 补办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或者 新的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 同,或者在 新的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二)经考 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 领 取相应导游证的 ; (三)证件 破损,无法正常 使用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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