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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 (1997年3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7月26日海南 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第三章 口岸查验工作 第四章 口岸的集疏运 第五章 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口岸综合管理, 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确保口岸安全畅通,促进海南经济特 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 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置 的口岸;二类口岸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口岸。 第三条 口岸查验单位及在口岸从事交通运输、对外贸易 、 口岸建设、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仓储转运、公证鉴定、对外 索赔、装卸理货等出入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口岸所在地 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有 关部门及专人,主管口岸综合管理工作。 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不设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其口岸 综合管理工作由省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与计划,组织验收 和审查上报口岸的开放与关闭;3(三)会同规划、计划等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查验基础 设施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规划与计划; (四)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和临时航班 (含包机),协助报 批外国籍交通运输工具临时进出非开放口岸事宜; (五)在口岸发生严重堵塞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疏港措施 , 恢复口岸正常秩序; (六)负责直通香港、澳门货柜车辆的管理工作; (七)督促检查口岸查验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出入境人 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行 李物品、邮件进行检查、检验、 检疫、监管等; (八)协调处理或裁决各口岸单位 之间发生的 影响口岸正常 运转的 争议; (九)组织口岸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 涉外政策、纪律、法律 和国家安全 教育; (十)对违反口岸综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进行 处罚; (十一)人民政府交 办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各口岸单位 应当服从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组织协 调和监督、裁决。 第二章 口岸的开放与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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