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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0年9月17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 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 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 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 和保护。 第三条 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 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2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 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 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管理 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 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的领 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 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 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 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 驳岸规划线。 3第八条 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 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土地垦 复基金; (二)滩涂使用 费; (三)国家和本市的财政 拨款; (四)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前款资金应当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 开发利用滩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 (二)滩 势稳定或者滩涂处于淤 涨状态; (三) 对周围地区的生 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 河势、 防汛工程设施等 无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 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 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 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 含八十公顷)的, 向滩涂所 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 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 向市滩涂管理处 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 明开发利用 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 其开发利用 期限等。 第十二条 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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