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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上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 根据本 决定作相应修正后 , 重新公布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 罚款限额的规定 ( 1996 年 9 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6 年 8 月 1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 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 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 据 2014 年 4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上海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 款限额的规定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十三 条的规定 , 在没有相应法律 、 法规的情况下 , 市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 为 , 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 , 其限额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据此 , 对本市此类 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 一 、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 的限额为三十万元 。 二 、 个别规章对某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 , 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 , 由市人民 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决定 。 三 、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 , 可以在罚款 限额的规定范围内 , 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 , 对公 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 ; 根 据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不同情 况 , 规定适当的罚款计算方法 。 四 、 本规定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5 2014 年第三号   ( 总第 255 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 年第三号 ( 总第 255 号 ) 主管主办单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    编 : 徐季平 出版单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 编辑部 发行范围 : 公开发行 印刷单位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4 年 4 月 28 日出版 本刊地址 : 上海市人民大道 200 号   邮编 : 200003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 CN31 — 1855 / D 网    址 : www.sp csc.sh.cn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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