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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 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 12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 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 市道、县道和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养 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 、 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 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路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路的具体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 内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 , 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 3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本市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 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保护耕地、发展绿化、 建设改造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本市公路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 、 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公路专业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市道规划,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道规划和 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听取公路沿线 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编制,经市 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道(含乡道)规划,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市道规划和区、县城市规划,并听取区、县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编制,经区、县人民政 府和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初 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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