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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行为及其管理,保障捐受双方 的合法权益,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根据 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捐献及其相关活 动。 本条例所称捐献遗体包括捐献遗体的全部和遗体的器官、组 织,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第三条 自然人享有捐献遗体的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可以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 教学事业,或者自愿表示捐献其遗体中的器官、组织用于临床移 植。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共同表示捐献意愿。   捐献意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红十字会表达。捐献遗体应当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 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 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 捐献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 2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 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利用遗体捐献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捐献工作的领导 , 统筹安排遗体捐献工作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遗体捐献的管理监督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 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 等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开展遗体捐献的公益性 宣传。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 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在遗体捐献工作中作 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登记和捐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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