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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3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合作与交流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 第一条为了促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推进 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农业合作与 海峡两岸合作与交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 交流。 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八条鼓励从事下列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制定本条例。 (一)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农业合 (二)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 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 (三)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 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 (四)农业高新技术; 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第三条闽台农业合作应当遵循优势互补、 (六)新型农用工业; 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七)农产品物流业;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 (八)休闲农业; 律、法规。 (九)国家和本省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 从事前款规定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本省 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 相应的扶持政策。 政策和优质服务。 第九条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农业合作纳 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 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闽台 办农业经贸活动。 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 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 第十一条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 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 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 户,依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闽台农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 业合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农业合 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 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 培训、咨询等活动。 自职责,负责闽台农业合作的相关工作。 2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3 台湾同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和 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本省设立农业科技研发、 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 推广机构。 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台湾同胞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 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县级 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统 鼓励本省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教学人 筹安排;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符合条件且已核准 员赴台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活动。 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 第十三条鼓励引进和推广适宜本省的台湾 提下,优先协调用地。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 第二十条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农业 具,设立台湾农业技术、新产品推广中心。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经认定后享受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闽台农业劳务合作与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流,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务培训服务和经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 费支持。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经法定认证机 第十五条鼓励台湾同胞开展闽台农业合作 构认证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 与交流的信息服务。 惠政策。 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建设闽台农业合作与交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流的信息服务网站。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闽台农业知识产权领域 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 的合作与交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闽台农业合作引进人才智力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台湾同胞在本省直接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 应当加强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 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 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台 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闽台农业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 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和产品,进行成果转化 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省的优惠政策。 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 列人同级财政预算。 作的部门应当将适宜在本省推广使用的台湾农业 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用于闽台农业合作重 机械产品,列人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 点项目建设、交流平台建设、科技研发与推广、 录。列入目录的台湾农业机械产品,享受本省的 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等。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 第二十四条台湾同胞从事闽台农业合作 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湾农 的,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与本省居民、 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 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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