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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1年9月29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体生态保护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生产和 生活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和地下水 体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实行城乡统筹、流域管理,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重点保护 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 源污染,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 负责。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 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行政、 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综合执法、林业、卫生、工 商、旅游、畜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水污染防治 — 2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专(兼)职的环保人 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 计划,并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专款专用,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定期公 示考核结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 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普及相关 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参与水环境保护的 意识,对在水 环境保护 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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