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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 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 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 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 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 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 卫生活动, 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 四 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 部门协作、 属地管理、 单位负责、 全民参与、 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 五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爱国 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 六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 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 七 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 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开展爱国卫 生活动《 第 八 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 九 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 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64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 )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 曰常工作。 第 十 条 市、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驻地部队和相关单位 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 十 一 条 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 .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 )组织爱囯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 十 二 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 各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工作, 落实群防群治 措施。 第 十 三 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特定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所管 辖区域的爱国卫 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确定 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 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做好本 辖区内的爱国卫 生工作。 第 十 四 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 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 并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 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规范 第 十 五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 “健 康海口”建设理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和 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公 民建立健康 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 我保健能力。 第 十 六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 加大财政 投 入,设立健康教育 专业机构。 教育、科 技、卫生、计生、 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釆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 65 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 第 十 七 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 减少和控制职 业伤 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保障职工身 心健康。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 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 习惯。 第 十 八 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公 益宣 传活动。 车站、机场、商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 住宅小区,应当设 置健康教 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第 十 九 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 进行宣传,开展 技术培训 。 第 二 十 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 特点,组织开展 对职工、青少 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 二 十 一 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 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 无烟学校、无 烟机关、无烟医疗 卫生机构等 无烟场所建设。 第 二 十 二 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i (一)室内公 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 习、活动的 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吸烟 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 所应当规范设 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 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和附有 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 对吸烟者 进行劝阻。 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 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 和标志。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 达标、评比制度。 单位卫生 达标制度和单位卫生评比制度的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 创建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 业性的卫生单位创建活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建设和改善公 共卫生基础设 施,确保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数量充足 、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区实 现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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