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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7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 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 的社会新风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在推行 火葬的同时,积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并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 建设规划和地方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第四条福州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 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 卫生、市容、工商管理、土地、文化、宗教、公安、监察等行政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 合,做好殡葬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118·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 第五条笑 民政府划定后公布实行。 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死者遗体应当实行火化。 第六条实行火葬地区的医院,须凭火化通知书方可放行死 者遗体。除殡仪专车外,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到医院接运遗体。 第七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正常死亡的死者遗体凭医院或居 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户体,凭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 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死者遗体土葬的,应在 指定地点埋葬,家属自愿要求死者遗体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寺庙焚化对象限于在本市死亡的佛教僧尼。 寺庙楚化僧尼遗体应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楚化时 应当遵守环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在殡葬活动中燃烧纸屋、冥具及进行其他封 建迷信活动。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 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列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 明服务,按照死者的家属或者其单位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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